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二条 视察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