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六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