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