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发言和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