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发言和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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