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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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
第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
第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议...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
第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由...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管主任或...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邀请领衔提出议...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意见较多时,是否由...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七条 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录音、制作光盘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
第四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依法分别报上级机关备案或者批准,并在《北京日...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