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准备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前一天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前一天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