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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