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