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或者交有关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