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法规对表决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附 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