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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