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