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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