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