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意见较多时,是否由报告机关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质 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