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各代表团通报。
调查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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