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经核准开办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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