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十八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十八条 鼓励私营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或者境外开办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