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学技术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学技术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