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