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交易服务;
(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
(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
(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
(六)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服务。
市科学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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