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十一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