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十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