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