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市、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