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4-16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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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个... 第三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 第四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市、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密工... 第七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 第八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 第九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 第十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保密行政管...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定密权限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没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需确定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定密... 第十二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或者作出定密授权。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 第十三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一)承办人依... 第十四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产生的国家秘密,符合有关解密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解密事项不再保留国家秘密标志;需要... 第十五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或者由牵头成立该机构...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 第十七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使用计算机、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终端等办公信息设备,应当... 第十八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落实分级保护措施。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 第十九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 第二十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人员及其涉密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并将涉密人员名单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组织等兼职或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未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对涉密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者损害的,应当给...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涉密人员岗位变动、保密培训、出国(境)、离岗离职等情况,实行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召开涉密会议时,组织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二)限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举办重大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与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签...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密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选择具备保密资格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条件,近三年内无涉密政府采购不良...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业务,应当按... 第三十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因被撤销、吊销保密资格资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涉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或者移交涉密业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其驻外机构和出国(境)团组的保密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严格出国(境)人员审查,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各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保密行政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机关、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存在定密不...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 (三)要求...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申请保密资格资质或者从事涉密业务活动中,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一)在保密审查中隐瞒犯罪记录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作秘密,应当落实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