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组织等兼职或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出国(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发现针对本人的利诱、胁迫、渗透、策反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出国(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发现针对本人的利诱、胁迫、渗透、策反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