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人员及其涉密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并将涉密人员名单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确定为涉密人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五)无被开除公职记录;
(六)无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五)无被开除公职记录;
(六)无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