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