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使用计算机、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终端等办公信息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区分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二)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由机关、单位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
(三)不得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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