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或者由牵头成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负责。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撤销后,有关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承担机关、单位的,由决定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指定承担主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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