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密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选择具备保密资格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条件,近三年内无涉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供应商,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上一财政年度实施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保密管理等相关情况,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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