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因被撤销、吊销保密资格资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涉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或者移交涉密业务,进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等工作,办理退出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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