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其驻外机构和出国(境)团组的保密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严格出国(境)人员审查,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加强保密技术防护。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出国(境)团组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出国(境)团组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