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机关、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存在定密不当、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当约谈机关、单位负责人,督促落实保密责任,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