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各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区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