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对外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考虑各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防止数据汇聚泄露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对外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考虑各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防止数据汇聚泄露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