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召开涉密会议时,组织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二)限定参加人员范围,对参加绝密级会议的人员应当指定;
(三)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无线信号干扰或者屏蔽措施;
(四)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会议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
(五)对参加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六)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以及传达范围;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未经批准,参加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等信息采集、传送功能的电子设备。
召开涉密视频会议的,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当对会场以及设施设备进行保密安全检查,不得使用带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电视机、投影仪和调音、扩音、拾音等设备。参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组织和会场保密工作,未经组织单位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拍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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