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举办重大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与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提出保密要求,并督促落实。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主办单位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给予必要的指导,并监督实施。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主办单位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给予必要的指导,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