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