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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