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确定和管理涉密人员;
(五)确定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六)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七)开展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八)配备保密技术设施设备;
(九)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十)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十一)协助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案件;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并对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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