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应用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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