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