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教学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引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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