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力量。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