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作秘密,应当落实管理责任,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办法由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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