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一)在保密审查中隐瞒犯罪记录等重要情况;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应当报告事项;
(三)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就业;
(四)违反规定出国(境);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在保密审查中隐瞒犯罪记录等重要情况;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应当报告事项;
(三)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就业;
(四)违反规定出国(境);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