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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