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信息化发展的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