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7-09-14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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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 第五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 第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 第七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制定并及时完... 第八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 第九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市民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本市建立并完善基础课程体系...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 第十一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 第十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由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并... 第十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投资新建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 第十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对... 第十五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 第十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加强信息资源管理、知...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工作的管理。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采集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定期... 第十八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本市统一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 第十九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编... 第二十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建设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各国家机关共享交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征信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商务活动,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体...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本市统筹城乡信息化发展,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推...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电子政务相关知识,开展电子政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促进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连互通。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 第三十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的网站应当按照规定与本市政务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统一网站风格、标识和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信息化成果展示和交流,对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示范推广。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市组建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机制,为发生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信息化等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进行... 第四十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等工作的内部管理,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化相关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化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